方正证券索赔案开庭 原被告对多处争议展开激辩

来源:证券时报网 2018-12-06 1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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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上月方正科技案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后,2月4日、5日,方正证券投资者索赔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开庭,这也是自去年5月该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后引发投资者索赔诉讼的首度开庭。

“根据庭审状况,两日开庭的投资者索赔案总计259件,5日涉及的221件案件开庭一直从进行到下午五点半左右才结束。”原告代理人之一,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据谢良介绍,在本次庭审中,除了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的问题上,被告方正证券、方正集团等与多数原告投资者一致认为实施日为2011年8月9日、揭露日为2015年7月15日之外,原被告双方目前仍存在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或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基准日、基准价、是否应扣除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以及原告损失计算方法等五个方面不同程度的分歧。

对于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的问题,方正证券、方正集团等被告认为其未披露股东间关联关系等行为不涉及“重大事件”,不构成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对此,原告投资者一方则认为,被告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被证监会顶格的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被告虚假陈述当然具有重大性。对于基准日的问题,方正证券等被告认为基准日是2015年10月26日,而很多原告投资者认为基准日是2015年10月28日,也有部分原告认可被告主张的基准日。对于基准价,方正证券等被告计算是7.88元,除部分原告外,很多原告投资者认为是7.86元。对于是否应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方正证券主张剔除至少95%的系统风险,方正集团主张扣减约80%系统性风险和15%非系统性风险,但原告投资者则认为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扣除方法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同期还存在上涨的股票,也不存在所谓系统性风险。对于原告损失计算问题,方正证券等被告认为应按“先进先出法”计算,而原告投资者主张按大庆联谊案算法或对投资者最有利的计算方式。该案原被告分歧远多于共识,双方在法庭展开激烈辩论,法庭也未当庭判决。

方正证券等之所以遭遇投资者索赔,还要从其被证监会处罚说起。2017年5月5日,证监会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对方正证券信息披露违法等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随后,在2017年5月9日晚间,方正证券正式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方正集团及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隐瞒关联关系,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正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正证券也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对此,证监会决定:对方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谢良表示,方正证券被处罚后,全国各地投资者的索赔也纷涌而来。数据资料显示,截止2015年6月30日,方正证券股东人数曾一度高达32万之多。值得注意的是,在证监会对方正证券立案调查后一段时间内,方正证券股票一度大幅下跌。

“对于股价下跌的原因,也是这次庭审的重大分歧之一,被告方主张扣除至少95%系统风险,而我们注意到同期还有很多股票存在上涨,若比照京天利案本案不应扣除系统风险。”谢良称,根据《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投资者可依法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对涉虚假陈述的相关责任方提起索赔。多数原告律师预计方正证券可能的索赔条件为:在2011年8月9日至2015年7月14日买入且在2015年7月15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方正证券股票的推定亏损投资者。每一个受损投资者只有自行主张权利方有可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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