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保准备就绪,确保税延养老保险“惠民利民”核心理念得到贯彻落实

来源:新华网 2018-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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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基本的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

作为一项政策性与惠民性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养老问题密切相关,将有利于缓解社会老龄化现象严重、个人养老金普遍不足等问题,是实现“老有所养”的重要民生举措。为保障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试点的顺利开展,切实保障群众的养老利益,《暂行办法》从经营、产品、销售、业务、投资、财务、信息、服务、披露、监督等方面对商业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更细、更全面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涵,确保老百姓购买税延养老保险能够买得放心、买得安心。中国太保相关人员表示:对于《暂行办法》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中国太保已准备就绪,将确保税延养老 “惠民利民”核心理念得到贯彻落实。

《暂行办法》明确了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满足注册资本金、净资产、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指标要求,需有足够的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经验、较强的精算技术、投资管理能力及相关专业团队,能够实现税延养老保险精算评估、产品开发的专业性以及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同时,保险公司需要拥有功能完善的信息系统,与中保信平台对接并获得验收通过。此外,对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财务管理、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方面,《暂行办法》也均提出了不同要求,充分体现了保障消费者利益的价值理念。具体表现为,销售管理方面要求对于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收益浮动型产品设置购买年龄和比例限制;投资管理方面要求应当遵循安全审慎和长期稳健原则,坚决杜绝投资上重短期收益、轻长期回报的短视行为,力求养老账户收益保持长期稳定;服务方面要求根据“便民、高效、快捷”三大服务原则为客户提供线上线下全生命周期的运营服务;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披露及时,要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于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产品问题,《暂行办法》明确了产品设计需要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管理要求。与其他养老保险产品相比,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在扩大了消费者选择空间的同时给予充分保护,更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养老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产品保障更全面。除了养老年金给付外还提供额外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

二是产品类型更丰富。消费者可以在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共三类四款产品中选择一款或多款;

三是产品转换更灵活。消费者根据需求可在同一保险公司内或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产品转换;

四是领取安排更人性化。个人退休后可选择终身领取,领取期不少于15年。在患25种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消费者可申请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给予一次性给付。

针对《暂行办法》,中国太保相关人员表示:经过多年沉淀,中国太保已为开展税延养老业务打下了良好基础。近年来,中国太保业务发展健康稳定,综合实力不断提升,注册资本金、净资产、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核心指标始终处于较高水平。作为在中国境内持续经营养老年金保险、养老资金管理等业务二十年以上的公司,中国太保具有成熟的业务经营管理经验和较强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目前,中国太保已为开展税延养老保险做好的充分准备,系统平台建设更是首批获得了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验收通过。公司将在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获批后第一时间启动销售和服务,为广大客户提供最全面的产品,及时满足消费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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