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37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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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湖北省分公司)

营业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37号

负责人:陈盛银

当事人:孙洋

身份证号:42030019750309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湖北省分公司个险部总经理

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88号

当事人:孙红保

身份证号:12010419781219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湖北省分公司银保部总经理

住址: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37号

当事人:陈谦

身份证号:42020219660609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湖北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住址: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15号

当事人:尹义忠

身份证号:42030019630507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湖北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住址: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1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湖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国人寿湖北省分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湖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业务数据不真实。一是客户联系电话不真实,涉及保单117件。二是小额理赔数据不真实,上报的小额理赔数据中,以业务结案时间代替财务结案时间,导致部分保单“赔款支付指令发出时间”不真实,小额理赔核心指标计算结果不准确。

时任中国人寿湖北省分公司个险部总经理孙洋、银保部总经理孙红保对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两名高管人员任职前未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时任中国人寿湖北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陈谦(任职时间2011.1-2015.9)、尹义忠(任职时间2015.11-至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电话重号清单、保单资料影印件、高管任职文件、文件签批系统截屏、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中国人寿湖北省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孙洋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孙红保警告并罚款3万元。

上述高管人员任职前未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中国人寿湖北省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陈谦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尹义忠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保监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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