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伦药业案开庭又有进展 庭审围绕多个问题展开激辩

来源:大众证券报 作者:张曌 2017-03-17 12: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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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网(记者 张曌)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科伦药业(002422)证券虚假陈述案近日又有重大进展。股民代理律师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成都中院在3月15日安排首批科伦药业案件开庭,目前距离索赔时效届满只剩最后一个月。

管辖异议两次被驳回

资料显示,2014年6月5日,科伦药业因2010年年报和2011年年报未披露与君健塑胶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未履行临时信披义务,被证监会处罚。2015年4月23日,科伦药业又因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011年报和2012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被证监会再次处罚。

2015年4月23日,科伦药业公告称,2015年4月22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认定科伦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最终,科伦药业被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依法处以60万元的顶格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也进行了处罚。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处罚发布后,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科伦药业,截至2015年6月10日,成都中院已受理23起案件,索赔总标的额约为1299.16万元。

厉健介绍,此前科伦药业提出管辖异议,先后被成都中院、四川高院驳回,他代理的首批五起案件2017年3月15日上午开庭完毕。

索赔时效仅剩最后一个月

据了解,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对账单、处罚决定等证据,主要是证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原告损失,应当依法赔偿。被告证据包括处罚决定、系统风险对比图等,主要证明被告不构成虚假陈述,不属于“重大事件”,不是“诱多型”虚假陈述,原告损失与被告无关。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是否构成虚假陈述”、“重大性”、“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是否有因果关系”、“原告损失认定”等展开激辩。

“科伦药业第一次处罚索赔时效去年6月到期,目前距离第二次处罚时效届满只剩最后一个多月,提醒符合条件的股民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厉健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在2012年3月27日到2014年4月15日之间买入科伦药业股票,并且在2014年4月1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还可以起诉索赔。

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投资者诉五粮液证券虚假陈述案也在成都中院调解结案,有141名投资者成功获赔1344万元,这也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证券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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